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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8

宿政发 〔200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我市对外开发开放的重要载体和窗口,开发区建设关系全市发展大局,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确立服从服务于大局的观念,解放思想,协调联动,积极支持,大力推动开发区完善创新体制。为进一步加快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招商和服务,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新型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吸纳和辐射能力,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外开放窗口、经济发展支撑、改革创新样板、建设管理示范的作用。
  (二)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开发区要以建设“工业城、科技园、新城区”为功能定位,以发展加工制造业为主体,尽快培育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的主导产业,配套发展关联制造业和服务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力争聚集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形成主导产业、配套产业协调发展,大、中、小型企业相对合理,产业优势明显,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工业新城区。
  二、创新管理体制
  开发区要以体制创新为核心,建立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开发区工委、管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事务,享有市级管理权限。按照“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的原则,除规定必须报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外,开发区内所有事务均采取“委托办理”、“见章盖章”或“柜台前移”的办法,原则上在区内就地办结。市直各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均应事先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现阶段,重点推动以下几方面改革:
  (一)组织、人事
  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树立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的理念,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人才战略。开发区内设机构在编制范围内,由开发区报市编委审批。开发区实行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合同聘用制和末位淘汰制。建立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的外向型、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队伍。市有关部门对其在区内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事先应征求开发区意见,开发区工委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有建议权。区内企业党群关系隶属市开发区工委。
  (二)规划、建设
  开发区管委会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报市建委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项目、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负责开发区内规划的实施和所属村庄、企业的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审核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监理;市建委要积极配合开发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环保、房产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报批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报批、报核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采取“柜台前移”或“委托办理”的办法办理区内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四)土地管理
  开发区国土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区内土地征用上报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登记和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等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对开发区项目用地和土地证的发放审查。
  (五)财政、税收
  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单独设立金库。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地方税务管理和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开发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征收以及相关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宜统一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局负责,各项税收收入分别入中央、省、开发区金库。
  (六)治安、户籍
  市公安局要充实开发区分局的警力,授予户籍管理和治安处罚权,开发区分局负责抓好区内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七)审批、登记
  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或核准进区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核、监管项目建设的招投标。
  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协助开发区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为区内企业代办外经和外贸自营权的有关手续。
  市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协调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审核、申报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办理进区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直接审核发照;在市工商局的授权范围办理其他类型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的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八)其他职能
  区内民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安全、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由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负责。
  开发区内的企业要执行国家会计和统计法律法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适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市政府帮助开发区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开发区要积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筹措资金。市财政从今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提供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开发区发展建设。开发区入区项目经审计核实后,每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开发区将给予相当于100亩土地地价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开发区内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税费外,由开发区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取并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滚动开发。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开发区争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
  (二)实施土地资本运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要为开发区安排适当的经营性用地做为开发区的土地储备,统一组织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投放力度,与开发区签订长期授信协议,积极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促进开发区基础设施成片开发。开发区要定期向金融部门推荐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争取信贷支持。
  (四)理顺税收征管办法
  开发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划归开发区管理,在开发区内申报纳税,采取基数分成的办法兼顾原隶属县(区)的利益。
  (五)积极拓宽开发区融资渠道
  本着有利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原则,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思路,以开发区投资公司为主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积极开拓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发行及上市等融资渠道,同时大力开展招商,建立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建投公司为主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吸引个体私营、合伙制、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进入开发区投资发展。
  四、增强项目集聚功能
  (一)严格控制入区企业的条件
  为了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的发展,开发区会同市计委、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入区企业产业导向和土地投资强度的有关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入区企业的产业导向,分类制定不同的鼓励优惠政策,吸引优质企业入区;对污染大、不能治理达标排放的“五小”类项目,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夕阳”类项目,要明令禁止。项目签约供地后工业项目必须在12个月内开工建设,非工业项目必须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培育企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
  充分发挥区内大企业的龙头带动效应,紧紧把握国内外产业转移的良好契机,全力整合发展我市纺织、医药、食品加工等基础条件较好的产业,积极推动上下游配套产业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档次。全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原则上向市开发区内集中,促进开发区实现产业集群和项目集聚。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开发区与市科技局共同投资设立高科技产业创业中心,鼓励高等院校等各类研发机构进区孵化,为开发区的产业升级提供科技支撑。大力发展审计、会计、法律、咨询、保险等中介组织,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科技服务功能,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
  五、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
  (一)稳步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
  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选择群众基础较好,领导班子较强的村进行养老保险试点,采取政策补贴和失地农民共同承担的办法,统筹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积极扩大就业
  要把失地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非农业中寻找增加收入来源作为农民改善生活的主要着眼点,统筹规划,着力实施。加强对适龄待业人员的培训,入区企业招工应首先从失地农民中择优选用。
  (三)认真做好入区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人从事社会保险和就业工作,统一组织入区企业依法到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确保企业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六、加强领导、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的领导
  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建设重大决策、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帮助开发区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协调开发区与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建立市委、市政府负责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的联系制度,检查、督促开发区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开发区内供电、供水、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予以配套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严禁各类机构在区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市司法部门要为开发区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法律环境,依法保障区内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尽快落实各项职能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墉桥区必须严格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充分下放权力,搞好服务。对工作不力、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开发区建设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尽快制订向开发区授权的实施细则。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落实。
  本决定中的有关事项由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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