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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产业政策审核确认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质监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产业政策审核确认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经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其中,在《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4号令)范围内,且《目录》中仍被确定为限制类的,必须是1999年9月1日前建设的生产项目。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做出判断的情况。
      二、申请要件
      (一)企业办证申请书
      1、企业的设立、变更情况和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办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生产能力、工艺技术等情况;
      3、提出办证申请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省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1、企业初次设立时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工商登记机关印章)、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工商登记机关印章),工商登记机关关于企业设立、历次更名、法人变更、迁址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加盖工商登记机关印章);
      2、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自设立至今历年完税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加盖当地税务部门印章);
       3、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经原审核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一份);
      4、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提供原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现企业印章)。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委提供申请材料并提出向上逐级转报省经委的书面申请。各县(市、区)经委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各市经委提供申请材料并提出向上转报省经委的书面申请。
      (二)各市经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经初步审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各市经委将核实意见和企业报送材料一并转报省经委。
      (三)省经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各市主管部门转报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经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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