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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工业委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8
一、计算机凡未采取防泄密措施的,一律不得用来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凡加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均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
  二、计算机存储、处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容数据的,要根据周围环境和电磁波辐射情况,对机房和计算机加以屏蔽、加装视频干扰器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检测合格后方可开机工作。
  三、计算机内存储的秘密数据,要对使用人员的存储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的管理,要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制度。
  五、电脑设备、数据、磁盘等不得擅自外借和外泄,不得随意置放重要的电脑数据盘。
  六、计算机操作密码必须保密,操作号不得借与他人使用;暂离工作岗,必须退出作业系统。
  七、不能随意带电拔、插电脑设备连线,禁止一切无关设备接、插电脑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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